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08年第1号  
2008-05-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

  

 

2008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170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200841日正式实施。现将新、旧《办法》衔接中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现有企业管理类别的衔接

    200841日起,现有A(包括旧《办法》规定的不实行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的A)BCD类企业直接过渡到《办法》的ABCD类。海关按照新《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对上述企业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在2008630日前完成企业管理类别的调整工作。

    二、关于“红名单”企业的衔接

    200841日起,海关对总署“红名单”企业暂按AA类实施管理。上述企业在2008531日前向海关提出适用AA类管理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上述企业在审核时不再进行准入式验证稽查。逾期未提交申请或者海关经审核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按照新《办法》的规定重新调整企业管理类别。

    三、关于“三高一大”企业的衔接

    200841日起,对总署审批的便捷通关“三高一大”企业暂按AA类实施管理。上述企业在2008630日前向海关提出适用AA类管理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在此次分类审批时已通过海关稽查的,海关在审核时,可不再对企业进行验证稽查;审批时没有经过海关稽查的,海关企业稽查部门优先对上述企业进行验证稽查。逾期未提交申请或者海关经审核发现不符合条件的,按照新《办法》的规定重新调整企业管理类别。

    四、关于参加验证稽查试点企业的衔接

    200841日前被确定为验证稽查试点并通过验证稽查的企业,其稽查结论自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上述企业在稽查结论有效期内申请适用AA类管理的,海关不再对其进行验证稽查。

五、关于其他海关授信企业及管理措施的衔接

为保证全国海关统一执法,南京关区内各海关自行确定各类信用企业并实施的便利措施将于41日起停止执行。考虑到已对关区内诚信管理企业、守法便利试点企业、便捷通关企业等授信企业实施的便利措施与海关总署《企业分类管理措施目录》相衔接,经海关总署同意,关区内除适用AA类管理的企业外,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1000万美元以上的A类生产型企业也可适用《措施目录》中AA类企业第一项的管理措施(见附件1)。关区内需要享受此项管理措施的企业必须向企业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见附件2),向海关作出相应承诺。海关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实施相关管理措施。

特此公告。

 

附件:1.AA类企业第一项管理措施

      2.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

 

 

 

 

二○○八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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