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
公 告
第36号
根据海关总署办公厅2007年8月8日印发的《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部分商品出口溢短装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办发〔2007〕41号),现将大宗散货出口许可证管理有关溢短装数量问题公告如下:
一、原油、成品油、钢材三种大宗散装货物的溢装数量不得超过出口许可证所列出口数量的3%。
二、根据国家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控制相关产品的出口,对目前实行出口配额和部分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工业品(详见附件),比照上述三种商品的规定予以办理,即溢装数量不得超过出口许可证所列出口数量的3%。
特此公告。
附件:商品目录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