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物进出物流中心
1、中心内企业可以将以下业务的货物申请出入物流中心:
a.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b.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c.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
d.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
e.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2、以下业务的货物不得出入物流中心:
a.商业零售;
b.生产和加工制造;
c.维修、翻新和拆解;
d.存储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者健康、公共道德或者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
e.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享受保税政策的货物;
f.其他与物流中心无关的业务。
(二)中心内企业保税物流中心辅助平台的备案。
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申请开通保税物流中心企业辅助平台,提交以下材料:
a.保税物流中心(B型)辅助平台备案申请;
b.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c.海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物流中心仓储货物的盘点。
1、确定核查开始日期及截止日期。
2、盘点。企业每月月底自行盘点后,每月5号前(节假日顺延)将上个月的库存情况向主管海关报送《库存报表》,并加盖企业公章。
3、数据比对。从辅助平台获取核查范围内的《库存明细表》,并将辅助平台的库存数据与企业提交的数据进行核对。
4、人工核算。企业对核查核算平衡表中的差异进行解释,并提供相关单据(进出口报关单、收发货记录等以及海关认可的其他单证);海关可查阅企业仓库原始收发记录,必要时可调阅企业有关财务凭证。
5、作出《核查结论》。企业提交报表,将本期的理论库存与实际盘点库存进行比对后得出本期核查结论。
6、处置。实际库存小于系统库存,企业应提供合理说明,如属于申报错误或系统错误,经审核后进行删改单处理;如无法提供正当理由,则对相应商品进行补税处理;如涉嫌走私违规,海关应作为案件线索移交。若实际库存大于系统库存,则海关要求企业提供合理的情况说明,对属于申报错误或系统错误,经审核后进行删改单处理。
(四)物流中心仓储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
企业提交申请,提交《简单加工申请审批表》、《加工前商品货物转入单》、报关单复印件。
(五)物流中心内企业货物互转。
中心内企业间申请进行货物互转,提交以下材料:
a.申请书;
b.转出方企业的《中心内货物互转申请表》(需转入企业签注同意转入意见);
c.中心内企业间货物互转协议书;
d.货物的原始转入单;
e.报关单及随附单据。
(六)物流中心内企业保税货物延期存放
中心内企业申请对保税货物进行延期,提交以下材料:
a.申请延期报告;
b.申请延期货物清单;
c.其他单证。
(七)物流中心企业货物分送集报
中心内企业申请开展“分批送货、集中报关”业务,提交以下材料:
a.中心内、外收发货人按规定填写的《南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备案表》(见附件);
b.中心内、外收发货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c.中心内、外收发货人的《海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d.海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开展涉证、涉税货物的集中申报业务,应符合下列条件:
——开展涉证货物集中申报业务的,收发货人应在备案环节提交相应的许可证件,海关应留存复印件。
——开展涉税货物集中申报业务的,收发货人应在备案环节提交相当于货物税款的全额保证金、银行保函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