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船舶吨税缴纳 |
| 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doc |
| 申请(办理)条件 | 自2018年7月1日起,自我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 船舶吨税分1年期缴纳、90天期缴纳与30天期缴纳三种。缴纳期限由应税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自行选择。 |
| 提交材料 | (一)应税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应税船舶抵港申报纳税时,如实填写《船舶吨税执照申请书》,同时应当交验如下证明文件: 1、船舶国际证书或者海事部门签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收存证明; 2、船舶吨位证明。应税船舶为拖船的,应税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还应提供发动机功率(千瓦)等相关材料。 (二)应税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请退还税款及利息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退税申请书; 2、原船舶吨税缴款书和可以证明应予退税的材料。 相关文件材料应当交验原件,同时提交加盖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纸质版1份。 |
| 办理程序 | 船舶进入港口后,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交验吨税执照(或者申请核验吨税执照电子信息)。未能交验或者核验吨照的,应如实填写《船舶吨税执照申请书》并交验相关证明文件,按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由海关签发《船舶吨税执照》。 对于按照《船舶吨税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至第(九)项申请免税的,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按照《船舶吨税法》第十条申请延长吨税执照期限,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退税的,应税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相关材料。海关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税手续或者不予退税的决定。自应税船舶收到海关准予退税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未办理退税手续的,海关不再予以退税。 |
| 办理事项流程图 |  |
| 办理时限 | (一)船舶吨税起征日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进境后驶达锚地的,以船舶抵达锚地之日起计算;进境后直接靠泊的,以靠泊之日起计算。 (二)船舶吨税的缴款期限为自海关填发海关船舶吨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缴款期限届满日遇星期六、星期日等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国务院临时调整休息日与工作日的,按照调整后的情况计算缴款期限。 (三)海关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税手续或者不予退税的决定。应税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收到海关准予退税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退税手续。 |
| 收费标准 | 船舶吨税按船舶吨位证明中净吨位计征,计税公式为: 吨税=净吨位X税率(元/净吨) 对申报为拖船的,应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进行折算。 未按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滞纳金的起征点为50元。 |
| 办理部门 | 南京海关关税处(南京市中华路99号10楼) 春秋季:上午 8:30-12:00,下午 14:00-17:30 夏 季:上午 8:30-12:00,下午 14:30-17:30 冬 季:上午 8:30-12:00,下午 13:30-17:00 南京海关关税处:025-84422835、025-84422425 |
| 表格下载 | 船舶吨税执照申请书 退税申请书 |
| 其他说明 |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