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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进口在途农产品关税税率适用证明》

发布时间:2019-05-21 09:33 文章来源:南京海关 【字体:
事项名称

签发《进口在途农产品关税税率适用证明》

事项依据 点击查看相关政策文件
申请(办理)条件

《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的、特殊保障措施实施之日前已经签订合同且已经启运前往中国的在途农产品(以下简称在途农产品),如在特殊保障措施实施后申报进口,进口商可按公告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向海关申请适用协定税率。

提交材料

(一)提(运)单、发票、装箱单、合同;
(二)符合海关总署令第175号或第228号规定的原产地证明文件;
(三)能证明运输工具启运时间的单证;
(四)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相关文件材料应当交验原件纸质版,同时提交加盖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纸质版各1份。

办理程序

(一)在途农产品的进口商在货物申报进口前向进口地直属海关提出适用协定税率的申请并递交相关材料,由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审批。
(二)对经审核符合要求、可以适用协定税率的农产品,海关出具《进口在途农产品关税税率适用证明》。对经审核不能适用协定税率的农产品,海关不予签发《进口在途农产品关税税率适用证明》。

办理事项流程图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南京海关关税处
办公地址 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99号10楼
办公时间 春秋季:上午 8:30-12:00,下午 14:00-17:30
夏 季:上午 8:30-12:00,下午 14:30-17:30
冬 季:上午 8:30-12:00,下午 13:30-17:00
联系电话

025-84422770

其他说明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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