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加工贸易手册设立(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 |
| 事项依据 | |
| 申请(办理)条件 | 1.企业具备相应生产经营能力; 2.经海关注册登记。 |
| 提交材料 | (一)申请加工贸易手册设立(变更) 1、须自主登录商务部门“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信息系统”填报《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信息表》; 2、通过金关二期加贸子系统提交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扫描件;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还应当提交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扫描件。 (二)外发加工 通过金关二期申报。 (三)深加工结转 通过金关二期申报。 (四)核销 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单耗等情况,并按照规定在金关二期系统上提交相关单证的扫描件。 |
| 办理程序 | (一)申请加工贸易手册设立(变更) 经营企业通过金关二期加贸子系统向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发送申请(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不在同一直属关区的,按照海关对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规定办理手续),单证齐全有效且符合规定条件的,海关自接受企业手册设立(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手续。 (二)外发加工 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当按照外发加工的相关管理规定自外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经营企业将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的同时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三)深加工结转 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的,转入企业、转出企业应当向各自的主管海关申报。在金关二期系统中由转入企业申报进口核注清单和对应报关单,转出企业申报出口核注清单和对应报关单。 (四)核销 经营企业应当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海关自受理报核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销。 |
| 办理事项流程图 | (一)加工贸易备案(变更)流程图
(二)外发加工审批流程图
(三)深加工结转审批流程图
(四)核销作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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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 见办理程序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办理部门 | 点击查看具体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 |
| 表格下载 | |
| 其他说明 |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鉴于目前海关加工贸易业务正逐步实现电子化,今后将根据相关规定和情况进一步简化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