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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企业设立

发布时间:2015-07-07 10:50 文章来源:南京海关 【字体:
事项名称 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企业设立
事项依据
(2005年6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130号发布 根据2015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27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申请(办理)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特殊情况下的中心外企业的分支机构;
2、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3、在物流中心内有专门存储海关监管货物的场所。

提交材料 (一)申请书;(纸质版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二)物流中心内所承租仓库位置图、仓库布局图。(纸质版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办理程序 (一)企业提交申请。企业持申请书等相关材料向海关提出申请;
(二)主管海关审批;
(三)经审批同意设立的,通知企业领取《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并开通相应的辅助管理系统。
办理事项流程图
办理时限 视所在地海关实际情况而定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点击查看具体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
表格下载 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设立申请书及申请事项表.doc

(2005年6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130号发布 根据2015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27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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