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保税物流中心(B型)经营企业设立 |
| 事项依据 | (2005年6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130号发布 根据2015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27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 申请(办理)条件 | (一) 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2万平方米; 2、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3、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 4、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 5、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6、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二)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备对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力; 3、具备协助海关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中心内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能力。 |
| 提交材料 | (一) 申请书;(申请人自备,无固定格式,纸质版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二)省级人民政府意见书(附可行性研究报告);(纸质版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三)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纸质版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
| 办理程序 | (一)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 (二)海关总署收到申请后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三)企业自海关总署出具批准其筹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总署申请验收,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或者委托被授权的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审核验收; (四)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五)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未按时申请验收的,经海关总署同意可以延期验收。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视同其撤回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 |
| 办理事项流程图 | ![]() |
| 办理时限 | 视所在的海关实际情况而定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办理部门 | 点击查看具体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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