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行政复议 |
| 事项依据 | 点击查看相关政策文件 |
| 申请(办理)条件 |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
| 提交材料 |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原件纸质版1份),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码、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
| 办理程序 | (一)申请。行政复议可采用书面或口头方式申请。若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 (二)受理。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三)审查。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书面审理。 (四)作出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海关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 办理事项流程图 | ![]() |
| 办理时限 | (一)受理审查的时限。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二)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的时限。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 (三)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和证据材料的时限。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四)行政复议决定作出的时限。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 收费标准 |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
| 受理部门 | 南京海关法规处 |
| 办公地址 | 地址:南京市龙蟠中路360号1612房间 邮编:210001 复议网址:https://online.customs.gov.cn/publicService/ |
| 办公时间 | 春季:上午 8:30-12:00,下午 14:00-17:30 夏季:上午 8:30-12:00,下午 14:30-17:30 秋冬季:上午 8:30-12:00,下午 14:00-17:30 |
| 办公电话 | 025—84423225 |
| 表格下载 | 行政复议申请书.doc 行政复议申请书.pdf |
| 其他说明 |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