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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研发业务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7号)第二条规定:区内企业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开展保税研发业务:(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或综保区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开展保税研发业务;(二)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三)具备开展保税研发业务所需的场所和设备,能够对研发料件和研发成品实行专门管理。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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