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总值在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行李物品,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对在设有进境免税店的口岸,允许居民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增加一定数量的免税购物额,连同境外免税购物额总计不超过8000元。
对自香港、澳门进境,年满18周岁的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2000元以内(含12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对于在设有进境免税店的口岸,允许居民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增加一定数量的免税购物额,连同境外免税购物额总计不超过15000元。
对经常出入境人员(15日以内进境超过1次的人员)、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海关仅免税放行其旅途必需物品。对进境运输工具工作人员,海关仅免税放行其服务期间必需物品。
烟草制品、酒精饮料还需符合本办法所附《进境行李物品免税限量表》规定的限量标准。
超过规定免税数额的行李物品,仅对超过部分征税,但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应当全额征税。